荣昌某煤业公司被查出偷税,遭到处罚。公司认为,税务机关在申报纳税期限未过的情况下处罚违法,将其告到法院,一审败诉后上诉。昨日,该案二审在市五中院开庭。
法庭上,围绕申报期限问题,双方展开激烈辩论。煤业公司方代理人辩称,根据去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而税务机关的代理人辩解,申报期限是45日,即每年的2月15日前,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原来,去年1月12日,该煤业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了2005年度的纳税。然而,同年3月,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公司从2001年至今分了几十次红,公司领导一次分几十万元,分红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煤炭贩子用汽车拉煤炭到外地去卖,外卖收入也没有缴税。
同年4月25日,税务机关进驻该公司进行检查,查出该公司确实偷逃税,同时发现该公司提交的年度纳税申报内容严重不实。两次通知其限期整改,但对方无动于衷。同年4月28日,地税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查补各种税费488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22万元,罚款998万元,共计1508万元。
鉴于国家颁布的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有差异,法官表示休庭后合议庭认真评议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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