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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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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西地税
文章作者:黎奕 胡文玲
发布时间:20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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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陆兵同志签署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第28号,分别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两个《办法》的发布施行,是广西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广西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又前进了一大步,对实现地方税种内外税制的统一,完善地方财税体制,调动全社会管税积极性,强化税收征管,促进地方税收入的组织和税收职能的发挥,以及促进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按照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的授权和细则的规定,广西政府充分结合广西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两个《办法》里对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要素因地制宜进行了一些具体规定。两个《办法》施行后,预计2007年以后每年广西车船税将比2006年增加2亿元,土地使用税将比2006年增收5亿元,其中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后,预计该部分可增收3000多万元。目前,广西各级地税部门正在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国家两个《条例》和自治区两个《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两个《条例》和两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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