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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查土地增值税税源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文章作者:赵艳红 发布时间:2007-08-01   字体: [ ]  
 
 

  北京房地产开发商拖欠、逃偷土地增值税的现象将被进一步遏制。

  北京市地税局昨日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地税局开展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清查。清查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项目登记、是否按规定申报和预缴税款、是否达到清算条件等。税源清查中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达到清算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各区县地税局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税源清查并上报《土地增值税税源情况统计表》。

  此次税源普查并非“偶然行动”,将成为今后每年的例行工作。市地税局要求,各区县地税局要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制度,掌握重点税源户的基本情况,及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登记、申报和清算情况登记电子台账,并于每年1月1日至31日、7月1日至31日填制《土地增值税税源情况统计表》,将半年数据上报市地税局。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自1994年起征收土地增值税,视增值率的大小,分别适用30%-60%的税率。

  国税总局于2006年12月28日发出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将土地增值税的征缴方式由“预征”改为“清算”,并规定即使预(销)售的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85%以上或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此前,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在楼盘全部售出后,才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有些开发商借机留下几套房不出售,以拖欠税款。

  北京市地税局已于今年5月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此次进行税源清算后,市地税局将把土地增值税的重点纳税户尽收眼底,开发商拖欠、逃偷土地增值税的现象有望得到进一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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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0月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地税局于昨日发布通知,明确于今年10月份合并征收此前延缓征收的税款。

  北京市每年于4月和10月两个征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务院于2006年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土地使用税平均提高了两倍,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征收范围。

  今年4月份,北京市因尚未出台具体细则,便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地税局昨日明确,2007年1月1日以前欠缴及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提高前的标准执行,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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