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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到期不清算将受罚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文章作者:邢飞 发布时间:2007-08-01   字体: [ ]  
 
 
  北京市地税局昨天连发两通知,在部署土地增值税税源清查的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细则作出说明。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制度,掌握重点税源户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清查。清查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项目登记、是否按规定申报和预缴税款、是否达到清算条件等。

  通知规定,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达清算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申请清算的,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予以处罚。

  地税部门昨天同时下发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月、10月份征期征收,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此外,通知同时指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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