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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曝光”房企12种偷漏税手段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文章作者:《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07-08-02   字体: [ ]  
 
 
  福建省地税稽查部门日前“曝光”了房地产企业偷漏税的12种手段:

  一、预收购房款不入账,通过假借款形式计入“应付账款”隐瞒销售收入。

  二、房地产项目清算存在多结转成本及超标准列支计税工资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房产后把部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上。

  四、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直接在账上冲减“开发成本”。

  五、向关联企业出售不动产,不按常规计价。

  六、拆迁安置住宅等,价格相抵部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采用由中介公司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八、年末预收购房款不及时入账,作未到账处理。

  九、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分解售房收入隐匿收入。

  十一、价外费用和代收代付款未计入收入纳税。

  十二、部分房地产企业已经取得土地批文,但地块分期开发,对未开发的地块未按照规定申报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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