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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大幅调高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文章作者:吴正懿 发布时间:2007-09-11   字体: [ ]  
 
 
  记者昨天获悉,修订完毕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由省政府下发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大幅提高。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征收对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去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从今年开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倍。在此框架内,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额。

  浙江的新《办法》规定,按土地等级,该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4类: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中等城市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小城市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县城、镇、工矿区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新《办法》要求,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至少分3级。同时,外企也将纳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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