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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拍卖所得个税可减半
文章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文章作者:骆智冕 张莹 王媛媛 发布时间:2007-09-17   字体: [ ]  
 
 
  自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已开始对个人拍卖财产的所得征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拍卖收入个税的征收管理,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出台了《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务指引》(简称《指引》),对拍卖机构的税收义务、拍卖单位的管理要求、拍卖收入的减税优惠政策等进行了明确。同时还强调了拍卖单位应履行全员全额征收方式扣缴申报个税的法律义务。

  据介绍,该《指引》适用于个人(或机构)通过委托境内拍卖单位转让私人财产取得的应税所得。其中私人财产是指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一切财产。

  税率按拍品性质区分

  《指引》明确规定,个人委托拍卖私有财产所得将由受委托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拍卖单位应根据拍品的不同性质,正确适用所得项目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一、“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项目个税适用20%税率。

  这类拍卖物品包括:个人拍卖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取得的所得。其中,文字作品包括字画和图片,其他无形资产是指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

  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分别为:据实征收为20%;核定征收为3%(海外回流文物为2%)。

  这类拍卖物品所得指:个人拍卖除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据实征收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拍卖成交价-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关税金及附加)×20%。

  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拍卖成交价×征收率。

  三类纳税人个税可减半

  根据《指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转让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税法相关规定享受应纳税额减征50%个税的减税优惠。

  上述三类纳税人申请减征个税,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向拍卖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如纳税人在本市有任职单位或开办、投资经营实体的,可向任职单位或投资经营实体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

  完税凭证由拍卖单位开具

  《指引》明确,拍卖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所得项目和所得额、扣缴税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如个人委托境外拍卖机构拍卖私人财产取得的应税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要求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如需开具代扣税款凭证,拍卖单位应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指引》还要求,拍卖单位应建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备查账簿,并妥善保管备查账簿10年。备查账簿的内容应包括《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报告表》,个人身份证件、文物部门认定证明、相关税费凭证、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发票的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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