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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和保监会昨发通知 欠车船税两年,滞纳金分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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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文章作者:贺文华
发布时间:200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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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10月1日即将开征,昨天,税总和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车船税的滞纳金征收、短期购买交强险如何计算车船税等有关细节问题。其中明确,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其中,通知就关于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表示,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而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在滞纳金的计算问题上,通知说,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也就是按日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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