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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细则仍存争议 财政部称力争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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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
文章作者:席斯
发布时间:20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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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一些官员即便在9月25日中秋节的晚上也没休息,继续加班加点为企业所得税的实施细则组织材料,调整内容。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已进入出台前的关键期,却仍有诸多意见与分歧。税务部门对细则中征管方面的条款提出了许多技术上的建议。财政部一位官员告诉本报,条例将力争在10月出台。
征管难题
往年都在8月间召开的“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汇报会议”,今年例外地推迟到了9月底举行。各地赶到呼和浩特参会的官员也早就听说,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将到会,就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新的进展听取地方税政部门的意见。
但是,25日最终出现在会场的是财政部的另一位副司长,他也并未谈及企业所得税细则。据知,这是因为之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三方就细则内容没能达成一个统一的可供讨论的方案。因为对细则中征管方面的内容意见太多,国务院法制办要求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对细则重新进行修改。
其实为了能尽快出台细则条例,财政部从今年5月就开始向地方财税部门征求意见。从5月起,先后在河南、江西、青海、新疆等地多次开会讨论细则内容。而且每次讨论的侧重点都不同,比如青海会议重点讨论了总分公司汇缴纳税的条款。
但尽管已多次讨论,而且越来越逼近原定出台时间,却仍有众多意见与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这让财税部门头痛不已。
一位财税系统官员透露,这主要是因为,财政和税务部门最初的沟通不够,到8月时,财政部门的意见已经很少,但税务部门的意见却非常多,而且很多意见是第一次提出。
而一位地方税务官员就此对记者解释说,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完成,“所以我们必须从技术角度认真研究条例,否则会给将来的征收工作带来难度”。
税务部门主要在扣除标准、时间限制、计算公式、扣税依据等这些技术性的条款上提出了很多意见。
力争10月出台
不仅财税部门头疼,众多外资企业也坐不住了。有外资公司要求地方政府给出答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过去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是否还有效?一位外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提出,工资收入准予扣除是指全部扣除还是按比例扣除,广告费是在发生当年全部扣除还是跨年度摊销?
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这条并未明确是全部扣除还是按比例扣除。而在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广告费扣除上,也并未明确是支出发生当年一次性扣除还是在销售期内分年度摊销。这些答案都需要在细则条例中明确。
一位地方税务官员向本报透露,就外资企业疑问,比如工资和广告费的扣除上,实施条例最大幅度地给予了优惠。他说,工资遵循过去外资的做法,作为成本全额扣除,广告费允许跨年度摊销。
另一位地方税务官员告诉本报,从整体上看,细则条款有个特点:重申了西部大开发政策继续有效,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过渡期五年,除此之外,其他条款也基本遵循了国际上流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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