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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进物流中心享出口退税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7-10-12   字体: [ ]  
 
 
  “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做出上述规定。

     通知称,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另外,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物流中心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通知强调,对此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从2007年8月1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据悉,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我国扩大了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工作,并实行与苏州工业园区物流中心相同的税收政策。

     业内人士介绍,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两种模式。A型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之保税货物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的场所。B型是有多家报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公共性场所,海关对报税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定义,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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