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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开征需避免重复征税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文章作者:何颖思 发布时间:2007-10-19   字体: [ ]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税务总局日前召开的前三季度税收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正在进行物业税出台前的准备工作,试点有望明年“转实”。

  记者连日采访了财税专家及房地产业分析人士,他们均认为开征时机尚待成熟,物业税不一定能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

  目前,有北京、江苏、深圳、河南、安徽、福建、大连等十个省市作为试点先行单位,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但试点仍然处于“空转”状态,而在日前的前三季度税收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则表示试点有望明年“转实”。

  物业税到底如何征收,目前还没有个准确的说法。中国财政学会理事、财政部科研所研究生部导师于海峰博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开征物业税有两个“关键”:一是纳税主体;二是确定财产评估办法。“以目前财产评估现状来看,我认为开征的时机还没完全成熟。”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及企业咨询合伙人陈建荣则提出了重复征税问题,“如果涉及房产的税费都转移到房产保有者的话,那么在物业税开征前已经购房的人就涉及重复征税问题。他还指出,如果物业税开征房价真有所下跌,那么对已购房者也是一个影响。

  被采访的专家都对物业税的房价抑制作用持怀疑态度。“物业税也许会令开发商的成本降低,但房价实际是受供求关系影响的。”于海峰如此表示。

  陈建荣也有同感,“物业税对房产的保有者来说无疑是增加负担。当然如果房价真有所下调,购房者将会有所补偿,但实际上房价会不会下调却很难说。”    

  “物业税的征收有几个可能的口径:大口径是包含了现在流转环节上所有的税费;中等口径则可能是只包括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而小口径则可能只包括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他指出,如果使用中等口径,土地增值税取消的话,房企的成本将会下调两到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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