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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安置一个残疾人每年退税三万元
文章来源:《新疆都市报》 文章作者:李敏燕 冯蓓 包丽萍 发布时间:2007-10-19   字体: [ ]  
 
 
  10月1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税局了解到,即日起,乌鲁木齐市开始实行我国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根据新规定,乌市各类从事生产、加工和修理修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企和个体经营户,可与福利企业一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数越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幅度越大。调整前企业增值税按月征税、按季返还的,调整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每安置一个残疾人,企业每年共计退增值税3万元。

     据悉,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员工总人数25%(含25%),且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还应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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