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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调整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文章作者:李杉 发布时间:2007-10-23   字体: [ ]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记者昨日从广州地税局获悉,新政策发布后,残疾人个人创业优惠明显增多,主要包含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据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照省政府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减征50%;总收入为6万~10万(含10万元)的减征40%;总收入为10万~15万元(含15万)减征30%;15万~20万(含20万元)的减征20%;超过20万元以上的减征10%。

  广州地税局相关人员表示,残疾人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无上年工资按30%减税

  据广州税务地税表示,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另外,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享受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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