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资讯 > 正文
|
|
|
福州:刑释解教人员搞个体 免3年营业税及个税
|
|
文章来源:《东南快报》
文章作者:何珍
发布时间:2007-10-23
字体:
[大
中
小]
|
|
|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有着落了,福州市将不断拓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渠道,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力争年底前各县(市)区都建立安置帮教实体(基地),这是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的。
为了解决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生活问题,福州市将对现有的8个安置实体(基地)进行清理整顿、登记,落实优惠政策,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的安置实体(基地),经审核批准后,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刑释解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金待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当地城乡低保对象。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 版权声明 |
|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
|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
|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
|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
|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
|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
|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
|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
|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
|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
|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
|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
|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
| 快予以处理。 |
|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
|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
|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
|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
| 并自负法律责任。 |
|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
| 4、联系方式: |
| 编辑信箱 |
| 电话:010-673150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