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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刑释解教人员搞个体 免3年营业税及个税
文章来源:《东南快报》 文章作者:何珍 发布时间:2007-10-23   字体: [ ]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有着落了,福州市将不断拓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渠道,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力争年底前各县(市)区都建立安置帮教实体(基地),这是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的。

  为了解决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生活问题,福州市将对现有的8个安置实体(基地)进行清理整顿、登记,落实优惠政策,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的安置实体(基地),经审核批准后,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刑释解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金待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当地城乡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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