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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车船税征收渐入高峰 八项贴心提示方便缴纳
文章来源:北方网 文章作者:霍艳华 发布时间:2007-10-23   字体: [ ]  
 
 
  车船税自10月8日开征以来,纳税人日渐增多。日前,记者前往部分地税服务大厅进行了采访,对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汇总,方便车主快捷地缴纳车船税。

  提示一:2007年度车船税必须在今年征期内(10月8日—12月31日)缴纳,不过,市民最好在每月其他税种征期外缴纳,避免人多,等候时间长。另外,地税部门也提醒纳税人尽量不要在征期结束前“扎堆”缴纳。

  提示二:去地税部门缴纳车船税的市民需注意,车船税并不是在每个地税服务厅都能办理,必须到行驶证上载明的地址所在的区地税局缴纳。

  提示三:由于目前车船税缴纳系统未有车辆信息,因此办理车船税的私家车主需要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产权证和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

  提示四:公用车辆交纳车船税需要带单位微机号、机动车行车证和车辆产权证。一些地税部门为了提高办理效率,向单位发放了《车船税信息采集表》,表格需在指定日期前交到地税管理部门。

  提示五:按照旧标准已缴纳2007年车船税的纳税人,只需按照新标准补齐差额即可,不需重复缴纳。

  提示六:今年新购车市民,车船税缴纳额应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开始计征税款。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提示七: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车主须出具的机动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目前,交强险与车船税目前仍无法在保险机构同时“打包缴纳”。购买2008年交强险并再次缴纳车船税时,纳税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上年度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提示八:就“车船税打折”一说,地税部门已经明确表示没有此项政策。一些代收公司或保险业务员,为增加业务量,承诺纳税人如果今年集中由其代理缴纳车船税,则可返还一定比例的现金优惠,而此现金优惠则来源于其业务提成,这种不正当竞争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据悉,今后,销售交强险时也不得擅自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或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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