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释说,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所谓多征的税款,就是海关决定征收的税款数额多于应当征收的税款数额,既包括进出口关税,也包括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