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资讯 > 正文  
纳税人多缴税款 须1年内申请退税
文章来源:新华社  文章作者:赵艳红 原琳 发布时间:2007-11-19   字体: [ ]  
 
 
  国家海关总署日前在就如何申请退税问题进行解读时强调,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退税,超过期限申请的,海关不予退还。

  海关总署解释说,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所谓多征的税款,就是海关决定征收的税款数额多于应当征收的税款数额,既包括进出口关税,也包括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仍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
·大连地税局:公积金个税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
·年终奖明年发怎么扣税?
·新税法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扣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
·应付账款逾期三年须缴企业
 
 相关文章
·三部委酝酿2010年内征收排
·北京海淀新增仨车船税缴纳
·浙江:下城区局强化丝绸行
·资源税改革方案基本成熟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方案
·广州强拍开发商房产抵税
·税务总局清理简并纳税人报
·“税耗子”制贩假发票达35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