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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甲乙酮征反倾销税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文章作者:李卫玲 发布时间:2007-11-22   字体: [ ]  
 
 
  商务部11月21日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公告指出,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公告内容,对日本公司东燃化学株式会社征收27.3%的反倾销税税率;对日本公司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征收9.6%的反倾销税税率;对其他日本公司征收66.4%的反倾销税税率;对中国台湾地区公司征收25.0%的反倾销税税率;对新加坡公司征收17.0%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6年10月8日,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经过审查,调查机关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称,2002年至2005年,被调查产品主导了中国大陆甲乙酮市场价格,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上升趋势,年均上升了18.43%。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也呈上升趋势,年均上升了15.36%。

     但2005年以来,被调查产品采取低价倾销的手段,扰乱了中国大陆市场正常的市场秩序。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以来,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明显,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28.36%,2006年上半年与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8.27%。

     受被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在主要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不但没有上涨,反而不得不降价销售。2005年下半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21.76%,2006年上半年与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1.89%。这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空间大幅缩小并在调查期末出现价格与成本倒挂,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生了价格压低和抑制。

     此外,受价格下降影响,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多项经济指标恶化,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呈大幅度下降趋势,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抑制并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出现巨额亏损,投资收益率不断下降并出现负值,现金流量状况恶化。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日本公司东燃化学株式会社27.3%;日本公司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9.6%;其他日本公司66.4%;中国台湾地区公司25.0%;新加坡公司17.0%。

     【相关链接】

     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广泛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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