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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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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据新华社
文章作者:据新华社
发布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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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多次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昨日由国务院正式公布(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作了细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作了规定,对税收优惠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低档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一律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实施条例并没有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三部委解读实施条例 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将统一
为便于大家理解实施条例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昨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实施条例进行了解读。
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统一了广告费的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明确公益性捐赠扣税的范围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企业和高新企业获优惠税率
明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昨日颁布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标准。
实施条例规定可享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七种情况下可享税收优惠
实施条例对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等品种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等。
未设定税收优惠过渡期政策
一直为外资企业所关心的税收优惠过渡期政策,并没有在此次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这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比较妥当,因此实施条例没有对此作具体规定。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实施条例公布之后仍将有接近10个左右的相关条例和补充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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