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资讯 > 正文  
海关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扩大 入仓企业可办退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作者:于丽 发布时间:2007-12-24   字体: [ ]  
 
 

  海关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扩大 入仓企业可办退税

  经研究,日前,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将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范围扩大至全国其它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

  根据相关规定,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从(署加发[2007]494号)下发之日起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办理入仓退税手续,由当地主管海关和国税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据了解,已具备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名单如下:

已具备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名单

 

直属关区

仓库名称

审批时间

目前离境率

其它条件

南京海关

常熟市物资出口监管仓库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20046

    99.93

  符合

南京海关

太仓新港物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20068

    100

  符合

南京海关

南通恒基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20068

    100

  符合

南京海关

连云港中外运保税服务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2002l2

    100

  符合

黄埔海关

东莞岭南进出口有限公司陆逊梯卡出口监管仓库

20066

    99

  符合

黄埔海关

东莞永得利仓储有限公司出口配送型监管仓库

2006lO

    99

  符合

江门海关

江门大昌慎昌食品加工仓储有限公司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

20069

    100

  符合

昆明海关

昆明高新出口监管仓库

20066

    99

  符合

昆明海关

畹町远达储运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2006l2

    99

  符合

乌鲁木齐海关

新疆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20067

    100

  符合

  本次未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暂时不实行入仓退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据悉,在本次扩大试点之后,对全国各地的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主管海关和国税部门对原已实行入仓退税政策和本次纳入扩大实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出口监管仓库,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入仓退税条件,共同进行年度核查,达不到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不得继续实行入仓退税政策。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仍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
·大连地税局:公积金个税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
·年终奖明年发怎么扣税?
·新税法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扣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
·应付账款逾期三年须缴企业
 
 相关文章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在即
·税率调至20%:小型微利企
·银监会人士建议减免小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即将实施
·海关总署解读外商投资企业
·明年内资企业可减1/4所得
·税务总局长肖捷:明年税收
·新企业所得税法利好众企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