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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划定企业须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作者:于丽 发布时间:2007-12-28   字体: [ ]  
 
 

  北京地税划定企业须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范围

  日前,北京地税发文划定了纳税人须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的范围。

  三类企业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通知》规定,在北京市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文件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二)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三)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房地产企业须在完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须出具中介鉴定报告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明确,北京市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出具有关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发生三类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备案时,需附送中介的审核报告

  在北京市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一)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三)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另外,《通知》还规定,在北京市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一)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纳税人;

  (二)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纳税人。

  相关法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京地税企[2007]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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