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每人每月通讯费不超过300元 可不计收入交税
2008年1月1日起,天津市内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