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资讯 > 正文  
沪将开展08年货运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作者:于丽 发布时间:2007-12-28   字体: [ ]  
 
 

  沪将开展08年货运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

  日前,上海地税发布《通知》称,将在2008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开展2008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08年2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才能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

  《通知》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上海市所有已被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均要参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而且通知规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税务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1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和2007年1至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包括电子信息),办理年审手续。未按规定报送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本次年审时,纳税人应提供2007年货运业务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应包括:

  1.2007年度公路、内河货运收入、开具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和相关减除项目情况。

  2.2007年度公路、内河货运业务实际营业税和其他税种的税负率。

  3.2007年度内是否被税务机关检查过,检查后管理改进的情况。

  4.对单车年货运金额超过30万元的,必须详细说明理由。

  5.纳税人必须对其公路、内河货运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按规定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作出承诺。

  6.说明应由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相关法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的通知(沪地税流[2007]59号)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仍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
·大连地税局:公积金个税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
·年终奖明年发怎么扣税?
·新税法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扣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
·应付账款逾期三年须缴企业
 
 相关文章
·国务院就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刘桓:物业税最早明年下半
·税务总局长肖捷:明年税收
·北京设立纳税人信用证明 4
·税务总局:将强化房产商个
·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推
·新税法为中小企业减压 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在即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