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鞍山市国税局、地税局相关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条例的相关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据介绍,现行政策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即将实施的新税法亮点之一,就是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市国税局所得税处相关人士解释道,“《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说的合理的工资应该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在内,都应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给员工涨工资的‘成本’也随之大幅降低。同时,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也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也给予了税收倾斜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市地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里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而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税。新政策的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更高。
此外,《实施条例》还规定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