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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连发两通知 “两法合并”优惠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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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文章作者:熊剑锋
发布时间:200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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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付诸实施的前夜,诸多令人关注的细节次第揭开。
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连发两份通知,明确了外企最为关心的5年过渡期间优惠政策的安排,以及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新设高新企业仍可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名为《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原享受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对于享受24%优惠税率的企业,在今年一步到位过渡到25%的税率。
上述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上述安排并未超出市场人士的预期。美国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的一位税务合伙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之所以必须赶在去年底出台,是因为很多外资企业必须在年初作出一年的税收筹划。
除了外企的过渡优惠政策安排之外,国务院还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12月2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中明确,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通知规定,对于经济特区内2008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述区域内取得的所得,实施“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同时在上述地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上述区域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特别规定,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旦由于复查或者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将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普遍关注的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通知仍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通知表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三个标准,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三条对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科研人员比例的规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仍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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