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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度个税申报开始 海外炒股赢利缴税20%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文章作者:殷正明 发布时间:2008-01-03   字体: [ ]  
 
 
  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已经开始,到今年3月31日结束。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地税局了解到,在海外炒股若赢利,在境内需缴税20%,但可用海外已缴的税额抵扣。市民若出租个人居住用房,租金则要全部算入所得。

  如今涉足海外股市的市民越来越多了。按规定,转让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海外炒股若赢利,在境内需缴税20%。但是在海外已缴的税额,可以与境内需缴的税额相抵扣。此外,在海外炒股的赢利所得,要与转让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票所得一起,全部填入新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纳税申报表中单列的“股票转让所得”一栏中。

  上海市出租个人居住用房的市民也越来越多。用于出租的个人住房年年要折旧,而且总要有修缮开销。不过,出租住房所取得的租金,要全部算入年所得中。按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同样,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今年起,《完税证明》将直接邮发纳税人。今年打印的《完税证明》上“税款所属期”,将与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取得所得所属期保持一致,其中2006年度12月实际入库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将会单列反映。今年2月底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就可以拿到《完税证明》。一些不清楚自己全年收入确切数字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便可按《完税证明》上统计结果,自行申报。

  例

  户籍在境内的钱先生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00元,并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此外又从B国取得股票转让盈利100000元,并按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4500元。

  钱先生在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为:10000元×(1-20%)×20%=1600元。他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因此,需在中国补缴税款100元。

  钱先生在B国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征税:100000元×20%=20000元。由于他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4500元,因此,不用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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