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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税优门槛抬高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关键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文章作者:童颖 发布时间:2008-01-04   字体: [ ]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意味着外资企业应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投入到在华企业中。唐荣基说:“如果其他条件都符合了,那么这一条将成为决定性的要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但什么样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仍不是很明朗。一些国外投资者担心,想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可能需要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放到其在中国投资的企业。

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能够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大部分外资公司将和内资企业一样,从2008年起实行25%的统一税率。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几项基本要求: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华中地区税务部主管合伙人唐荣基昨天表示,虽然国家仍没有出台具体的研发费用、科技人员比例数据,但可以肯定的是,“门槛一定会提高”。

除了以上规定外,“高新技术企业”可能还需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日前发布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已经透露出了一个信号:国家会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税总局2007年12月29日发布《通知》规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此次对特区的税收优惠与以往“普惠”税收优惠不同,只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才有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而《通知》强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意味着外资企业应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投入到在华企业中。唐荣基说:“如果其他条件都符合了,那么这一条将成为决定性的要素。”

“仅这一条就让很多外资企业多了一些考量,到底是将知识产权所有权放在中国投资的公司,还是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唐荣基说。唐荣基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外资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成本核算,来确定是否转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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