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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08年过渡优惠税按18税率执行
文章来源:世华财讯 文章作者:世华财讯 发布时间:2008-01-07   字体: [ ]  
 
 
  厦门市绝大部分内外资企业2007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过渡税率将按18税率执行。

  据厦门晚报1月7日报道,从厦门市税务机关传来的消息说,厦门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也就是说,15的优惠利率将逐步以递增方式,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

  据介绍,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厦门特区企业优惠税率的过渡办法。

  按照规定,厦门市绝大部分内外资企业2007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因此,2008年过渡税率将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厦门市地税局税政二处蔡木卿处长提醒说,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虽然优惠政策是旧政策,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逐步取消旧有区域优惠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再也没有“特区”概念了。

  《通知》说,深圳、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其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在上述区域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这里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二是符合《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三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厦门市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由于涉及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办法》两份文件,需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因此建议厦门市企业可密切关注其后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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