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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酝酿细则 防范外企转移定价避税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文章作者:熊剑锋 发布时间:2008-01-14   字体: [ ]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就外企转移定价引发的避税问题,研究详细的应对措施。

  消息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国税总局已经就一份名为《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草案》在业内征求意见,具体出台日期还没有最后确定。

  所谓转移定价,就是指跨国公司因其子公司所在的地区税率的不同,将高税率地区的产品定一个相对低的价格出售给在低税率地区的关联公司,以此获得税收优惠。

  这种避税手段普遍存在。媒体报道称,有调查显示,中国的外资企业平均亏损率达到40.7%,而同期我国内资企业的亏损率却仅为23.6%。上个世纪90年代,外商投资企业每年的“报亏”金额大约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因此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300亿元左右。

  与之相伴随的一个奇怪现象是,很多外资企业连续八九年亏损,但是销售规模和企业规模仍然在发展壮大。

  德勤转让定价服务及税务商务咨询总监林樵基对本报记者表示,有一部分外资企业确实存在转移定价的问题。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新增了一章,对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和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其中“独立交易原则”定义为没有关联关系的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一名外企财务总监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此次新税法增加的关于转移定价条款,企业最为关心的是转移定价的行为如何界定。“独立交易原则”条款模糊和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此次征求意见的《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草案》细化了企业申报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的内容,同时对税务机关调查关联业务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也进行了明确。

  林樵基表示,对于企业是否存在转移定价的行为,主要是看企业的盈利期是否符合企业所属行业的正常规律。如果整个行业盈利、申报的企业却亏损,同时该企业又存在很多关联交易,国税总局会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资料,来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具备合理性,那么没有问题,如果不能证明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国税总局将对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林樵基表示。

  林樵基介绍,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盈利水平的判断,主要依据来自于相关数据库中同类企业的数据,这个数据库主要由上市公司的数据组成。

  转移定价的监管,同时也将是一个不断举证、谈判和博弈的过程。国税总局将根据数据库中的企业盈利水平进行判断,企业可以进行申辩,双方可以进行反复的协商和谈判。而以前的做法是国税总局直接确定一个盈利水平的标准,企业没有申辩的空间和权利。

  由于转移定价的监管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国税总局已经在加紧进行人员的培训和招募。

  “过去税务机关没有多少人在做转让定价,但是过去两年在不断地增加转移定价方面的工作人员。而且现在每一年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都会参与转移定价方面的培训。”林樵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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