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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耕地占用税提高4倍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文章作者:赵艳红 发布时间:2008-01-16   字体: [ ]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北京市的耕地占用税从原来的8元/平方米提高到40元/平方米,增长了4倍。

  为了落实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基本上都增长了4倍,上海由9元增至45元,天津由7元增至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从6元增至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由5元增至25元。

  各地要根据《条例》和上述税额标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如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日前,国务院对1987年发布并施行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将原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同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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