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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严控外资避税 加强资本弱化条款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文章作者:《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08-01-18   字体: [ ]  
 
 

  反避税措施的推出从没像现在这样被各方重视过。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官员16日对早报记者表示,现在,上至国家税务的局长,下至各级主管都非常重视反避税政策的执行。他还特别强调,今年,国税局将进一步加紧反避税措施,其中包括进一步规范相关条例等。

  不再放权

  15日,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举办的“2008中国税务大会”上,国税局官员表示,对于反避税这一块,国税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并在强化监管;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的一些反避税措施,国税总局亦不会放权。

  据德勤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赵益民介绍,2004年国税局颁发143号文后,国税局对于转让定价审计的管理趋于集中,审计案件选择以及结案均要由国税局批准。

  国税局143号文是对1998年的59号文《关联交易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修订版本,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转让定价审计提供了综合性指导意见。

  同年,国税局还颁布了一个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法规(简称118号文),这一新的法规明确了预约定价的申请程序和资料管理要求。然而,鉴于国税局当时转让定价专业小组资源有限,在实践中,地方主管税务部门在案件立案、协商和调整方法、数额确定方面仍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现在国税总局正在加紧对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有关转让定价专业人员的培训。”赵益民表示。

  防范外资跨区税收套利

  在转让定价实务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某些跨国公司因其子公司所在的地区税率的不同,将高税率地区的产品定一个相对低的价格出售给在低税率地区的关联公司,以此获得税收优惠。

  为了严格防范此类事件,国税局官员表示,国税局正在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143号文、118号文进行修订,预计很快出台。同时国税局在考虑出台《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

  赵益民表示,即将出台的资料管理办法将会使企业承担更多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的举证责任。“今后,管理办法中对于纳税人申报时披露资料要求可能更详细,而且可能会要求企业按纳税年度,每年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这些同期资料应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能如期提供的企业将会面临更高利息处罚,”赵益民进一步解释,“企业今后需要对转让定价的方法选择和使用情况做出更详细明确的说明。”

  根据德勤提供资料,今后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可能至少需要包括:企业组织结构、企业运作概况、关联交易信息、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功能与风险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可比性分析等。

  据相关数据,2007年税务总局约进行了190多起转让定价审计调查,当年结案170多起,涉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近百亿元。

  加强资本弱化条款

  相关官员还透露,国税总局将进一步加强资本弱化条例的管理。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相关比例,我们在制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时候其实有过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决定以后另行发文。”该官员透露,原先商量的比例是,符合税前扣除的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为3:1,而对于特殊企业(一般指金融类企业),此项比例可能提升到10:1。

  “我们正努力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出台更详细的操作规章。”国税局官员称。

  ◇小词库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它普遍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这种价格的制定一般不决定于市场供求,而只服从于公司整体利润的要求。

  转让定价的作用有以下四个方面:可以避免或者拖延缴纳公司所得税;减少从价计征的关税;集团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税负最小;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逃避外汇管制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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