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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个税申报三大自选动作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文章作者: 李杉 张莹 发布时间:2008-01-29   字体: [ ]  
 
 
  上网、邮寄、办税厅门前办理供纳税人自由选择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和广州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题培训”,现场解答个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据悉,全市270多家律师事务所、近310名法律工作者及财务人员参加了该培训会。

  针对现场纳税人提到的申报方式问题,市地税局表示,税务部门为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提供了包括网上、邮寄、办税厅门前三种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

  须在首次申报时修改密码


  据介绍,目前,广州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登陆广东省地税局网站(http://www.gdltax.gov.cn/wsgs),或广州地税网站(http://www.gzds.gov.cn)的“个税自行申报专栏”进行网上申报。

  曾经向广州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过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包括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个人明细信息的,可直接使用网报系统申报。网上申报实行密码设置规则,纳税人需凭密码才能进行网上申报,且必需在首次申报时修改个人的密码(上年已使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以沿用上年申报时已确认的密码,不需要再修改。如果遗忘,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重置获取新的密码)。

  而首次向地税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的,应先进行预登记和预申报。

  邮寄申报:

  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据了解,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还可采取邮寄申报,申报时除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邮政快递寄给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此外, 纳税人也采取上门申报。市地税局表示,目前广州各区地税局的办税大厅都设了个税自行申报受理专窗,并设有专人为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辅导和帮助。

  纳税人上门申报地点可分四种情况确定选择:

  一是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二是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三是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四是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另据悉,昨日起,广仁税务登记点和工商税务登记点搬迁至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上申报流程

  直接申报(已登记个人所得税明细信息的个人)

  获得初始密码

  个税扣缴义务人登陆网报系统(http://www.gdltax.gov.cn/wssw),在“扣缴义务人密码派发”界面查询

  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由税务人员通过系统进行查询并告知

  登陆http://www.gdltax.gov.cn/wsgs申报

  申报数据确认生效

   “应补(退)税额”合计数为“0”,系统反馈成功

  “应补(退)税额”合计数为正数或负数,系统提示办理补、退税

   (注:如填错,可在申报当晚12点前修改)

   预登记预申报(从未向地税机关办理个人信息登记)

   登陆http://www.gdltax.gov.cn/wsgs开通登记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界面,点击“我要开通”预登记,按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身份证件复印件的扫描文件

  预申报

  查询修改


   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预登记预申报的资料,在税务机关审核前可修改。

  (注:预登记不获通过,预申报则无效)

  ■相关链接

  委托代理申报亦有三种方式


  据介绍,纳税人还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其中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是指纳税人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指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除了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与扣缴义务人代理申报外,纳税人还可以委托其他个人代理申报,并与委托人签订《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

  广州地税提醒,采用委托他人代申报的纳税人应选择相对可靠的受托人,以免造成相关信息资料的泄漏与丢失。

  广州地税表示,相关申报表可以通过从广州地税网站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区(市)地税局的办税大厅或地税机关指定的邮政网点、工商银行网点免费索取。纳税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登陆广州地税网站“个税自行申报专栏”查阅,或者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也可直接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大厅前台咨询。

  ■12366地税咨询台

  问:车船税纳税人为哪些?

  答: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问:2008年车船税的申报时间?

  答: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对申报纳税时间作出以下规定:

  (1)车牌号码末位数为3~9的,应在车牌号码末位数字所对应的月份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66666”的车辆,应在6月份申报纳税,依此类推。

  (2)车牌号码末位数为 “0”、“1”、“2” 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54321”的车辆,车牌号码末位数是“1”,其申报纳税时间为11月份,如此类推。

  问: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登记日期与发证日期不一致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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