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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施行已一月,征纳双方盼望配套规章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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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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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1个月之际,记者赴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陕西等省,对纳税人、征税人及中介机构进行了采访。被访者普遍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被访者同时提出,与企业所得税法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尽快出台,以保证税收征管工作正常进行。 系列利好受到欢迎 新税法虽然实施时间不久,但征纳双方都深切地感受到了它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浙江奥康集团董事长王振滔说,新税法最大的亮点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王振滔说:“过去,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普遍比内资企业低。我感到非常不解,难道我们自己的亲生儿子还不如外来的女婿亲?这实在有失公平。不过现在好了,我们终于可以公平竞争了,干得好还是干不好全看自己的本事了。” 新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予以明确,也备受企业关注。四川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李晓东说,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李晓东说:“这对内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 新税法另一个打眼的地方,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湖北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大中型企业大都具有较强的发展实力,并且具有一定的规避各种风险的能力,而小型微利企业却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对小型微利企业施行20%的优惠税率,是十分适宜的。 陕西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解青说,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15%的优惠税率,而且税收优惠重点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打破了“区内区外”的限制,这对我国高新企业的发展无疑是一个利好。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及商务咨询师许柯对记者说:“新税法从立法层面作出了很多原则性的规定,这比具体细致的规定更有利。因为现实情况很复杂,不一定能够全部囊括,用配套的规章来补充,更利于操作。同时,新税法吸取了国际上一些成功的做法,具有很强的前瞻性。”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全球转让定价服务亚太区主管曾士庭说:“中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虽然比较晚,但进展非常快,新的税收制度已经与国际接轨,立法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已经达到国际水平。” 诸多细节亟待明确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已近年尾,而目前与实施条例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优惠产业目录、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等大多没有出台,给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管理带来了一些不便。 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黄乐民表示:“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税务机关最应该做的一项工作是新税法的培训。新税法出台前,我们等新税法;新税法出台后,我们又等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出台后,我们又在等20多个相关的配套性规章。如果我们现在给纳税人搞培训,人家要问的,我们答不上来;我们知道的,人家通过上网看报纸,也都知道了。我们迫切希望相关的配套规章早点出来。” 江苏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一,企业着急。高新企业取消了属地规定,这样认定的标准必然更加严格,结果就会有一些高新企业被刷下来,这些企业能否承受?第二,政府部门着急。高新企业是政府重点扶持的对象,如果高新企业认定卡得过严,会面临政府部门的压力。第三,认定难度大。尽管有关部门会出台相关认定标准,但高新企业认定还是有一定难度。如果操作不当,就会被一些人钻了政策的空子,有失公平。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新税法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似乎让一些“广告大户”颇感兴奋,但五粮液公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还是有所担心,因为从1998年起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新税法在广告费支出扣除方面又留了一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这句话。这样,白酒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就不好保证了。这位负责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办法予以明确。 由于涉及按月或按季预缴,新一年的所得税征收工作已经开始,相关配套规章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吉林省吉林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孙晓杰说,因为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都是按月申报,2月份就已经进入申报期,但税务机关如何认定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依据又是什么,还不够清楚。如果以2007年的相关数据为基础来认定,某企业在2007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发展到2008年就不一定还是小型微利企业。孙晓杰说,就算到2009年初可以通过汇算清缴让企业补税,但企业有可能降低前3个季度利润,占用国家税款,造成税款入库不均衡。 新税法实施后,总、分机构全面实行汇总纳税。为此,辽宁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程友臣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使之与新税法相衔接。否则,将影响2月份的所得税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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