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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50年以来罕见的雨雪冰冻天气,省国税局近日连续发出应急通知,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国税部门同时提醒纳税人,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灾情损失,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因春节假期恰逢2008年2月征期,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顺延2008年2月征期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缴款期限顺延至2008年2月18日;代扣代缴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申报缴款期限顺延至2008年2月13日;企业所得税申报缴款期限顺延至2008年2月22日。 对于因冰冻灾害影响暂未认证,但供电恢复正常后还未超过90天认证期限的发票,纳税人需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进行发票认证;对于供电恢复正常后已超过90天认证期限的发票,全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上报清单,由省局报总局统一解决后,再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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