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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企业安置一位残疾人可退3.5万元增值税
文章来源:东方网-劳动报 文章作者:陆晴  发布时间:2008-02-14   字体: [ ]  
 
 

  企业安置一位残疾人,每年最多可退还3.5万元增值税。记者昨天获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和市残联日前联合发文,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补充。

  昨天,上海财税网公布了对本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部分的补充规定。根据公布的内容,今后,上海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最高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

  据悉,申请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行办理企业的资质认定。如用人单位属于符合福利企业条件,应向市民政局申请;属于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企业在取得资质认定后,要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减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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