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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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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郭瑞轩
发布时间:20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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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国中部六省部分地区开始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截至2007年9月30日,试点的26个城市纳入试点政策范围的纳税人累计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4.77亿元,抵减欠税0.44亿元,退税7.45亿元,抵退税合计7.89亿元,占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53%,结转下期继续抵扣6.88亿元。 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重点产粮区和传统革命老区。长期以来,中部地区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输送了大量人才、资金和资源,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部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经济实力和发展状况有一定差距,发展环境亟待改善。为了加快中部地区跨越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中部崛起战略。这是中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发展的又一重大决策。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精神,200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明确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具体施行办法。200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统一了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管理做法,明确了各项管理要求和具体操作规程,特别是增加了实行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执行抵扣政策的规定条款,对于总分支机构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作出了专门规定。 此次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只在26个城市实行,一方面体现出促进试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另一方面也给税收征管提出新的要求。由于城市之间执行不同的政策,极易引起非试点城市纳税人的攀比效应,甚至诱发弄虚作假骗取固定资产扣税行为,不仅影响政策目标实现,还会导致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因此,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为此,在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时,国家税务总局总结了东北地区试点以来的经验,充分听取了东北和中部地区各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吸收了很多有益于政策落实、有利于政策管理的内容,制定形成了统一的征收管理规定,既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审核监管工作。 据统计,截至2007年9月30日,26个城市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试点企业12090户,其中山西省410户,安徽省956户,江西省517户,河南省9758户,湖北省266户,湖南省183户。试点企业中,装备制造业5215户,石油化工业2286户,冶金业692户,汽车制造业366户,农产品加工业2385户,高新技术产业企业111户,电力企业231户,采矿业804户。试点企业主要属于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占总户数的82%。 中部地区试点扩大抵扣增值税范围政策,既是中部地区经济振兴的良好契机,也是进一步推进增值税税制改革的有利时机。不仅为全国普遍推行增值税改革积累经验,而且作为一项优惠政策,直接减轻了中部地区企业投资负担,提高了企业技术投资、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改善产业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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