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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煤炭采掘设备零部件进口税调整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文章作者:卢铮 发布时间:2008-02-19   字体: [ ]  
 
 
  海关总署网站18日刊布公告称,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公告称,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等。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共有35种,其退税年限为3—5年。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

  此外,海关总署表示,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同时公告,自今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进口装机功率不大于2200千瓦的电牵引采煤机、单电机功率不大于1000千瓦的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转载机、卷筒直径不大于5.5米的提升机和所有规格的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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