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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清查土地税收缴纳情况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文章作者:郑晓波 发布时间:2008-02-20   字体: [ ]  
 
 
  为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堵住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

  与此同时,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另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因地制宜地通过各种形式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真正实现准确及时的信息共享。双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财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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