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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文章作者:单羽青 发布时间:2008-03-04   字体: [ ]  
 
 

  政协委员: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3月3日北京报道 《关于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总裁、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超今年提交的8份提案之一。该提案建议,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而在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提案中,也将目光聚焦在有关降低印花税、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收起征点等方面。

  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颁布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大力推动,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2006年新增企业年金基金260亿元的基础上,2007年新增规模达400亿元,企业年金总规模达1300亿元,并保持较高的收益率。

  在提案中,杨超认为,企业年金的发展面临不少制约因素,而缺乏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07年7月,我国共有26个省市出台了与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政策,可列入成本的比例从4%到12.5%不等。没有形成全面、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税收优惠幅度偏低。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2003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只对企业缴费部分的限额进行了规定,且优惠比例较低。我国规定由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在4%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列支成本,而这一比例在美国是15%,在加拿大是18%,在澳大利亚是20%。同时,许多税惠政策是以法规、条例,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缺乏足够的权威性,无法有效促进市场发展。三是没有形成完整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阶段,而没有涉及投资和待遇领取阶段;从缴费主体看,也只是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

  为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提案建议采取如下三项措施:

  研究制定更具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在近期推出一项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年金设立税收优惠的最低限制。同时税前列支比例应在目前4%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提高。

  研究制定完整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包括缴费阶段、投资阶段和待遇领取阶段三个环节。目前,多数西方国家都允许企业和雇员将其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入也免税;只对退休雇员从企业年金计划取得养老金征税。也就是说,政府对前两个涉税环节免税,对第三个环节征税。建议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缺口问题以及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优惠模式。

  针对不同缴费主体和不同发展阶段等研究制定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面临着收入差异较大、企业状况不同的情况,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更为灵活,例如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初期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尽可能地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等企业年金逐渐发展成熟,可适当降低税收优惠的幅度,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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