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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企业招用残疾人超过5人 可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文章来源:《福州日报》 文章作者:黄戎杰 魏文忠 发布时间:2008-03-05   字体: [ ]  
 
 

  榕企招用残疾人超过5人 可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最近在一些招聘会上,以往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成了企业争抢的“香饽饽”。福州市国税局提醒,根据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只要符合安置残疾人比例超过1.5%、人数超过5人等条件,就可以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并于去年7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文件,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5个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有关人数和比例要求;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结合福州实际,详细解答了有关政策规定。如果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举例说,假如企业支付给每位残疾人每月工资1200元,如果企业属于盈利、应纳税所得额足够,那么企业就可以享受每名残疾人税前扣除1200ⅹ2=2400元。

     如果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企业除了可以享受上述的100%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外,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目前福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00元、480元、550元、570元等4档。据此计算,福州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最低可获得增值税退税或者营业税减免2.88万元,最高可获得3.5万元退税或减税优惠。

     另外,残疾人个人就业也有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福州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往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小,仅限于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现在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残疾人的安置对象也扩大了,由“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增加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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