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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住房免缴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税局昨天发布《关于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明确了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时间为:2008年5月15日至6月30日;2008年度申报缴税时间为5月15日至12月31日。
调整征收范围及税额
市地税局称,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都应依法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广州本市行政区域对土地进行分级,共分为六个等级征收土地使用税,其中税额最高的一级土地每年所交税额为每平方米27元。
据市地税局介绍,新的征收标准主要对土地等级、单位税额及征收范围三部分进行了调整:
一是重新划定土地等级及其范围。新征收标准将旧标准中各级次土地采用“以具体路段划分为主,以区域划分为辅”改为“以区域整片划分为主,以具体路段划分为辅”,并将原来七个土地等级调整为六个等级,按经济繁荣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基准地价等因素重新划分了土地等级的范围。
二是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根据上级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应纳税额,即一级土地调整为27元、二级土地18元、三级土地10元、四级土地6元、五级土地4元、六级土地3元。
三是将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的征税标准纳入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范围。
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纳税人须到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分等级标准计征税
市地税局介绍,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面积进行调整。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应先确定纳税人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然后再根据土地所处的位置找出适用税额,应税土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为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按房地产权证标识纳税
市地税局明确,对于自有住房免缴土地使用税,但对于有土地使用权的两层以上的房屋,纳税人进行房屋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房屋建筑面积占所在楼房建筑总面积比例计算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计算办法按以下顺序:
(1)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注明“土地共用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房屋应税土地面积=房屋的土地共用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楼房总建筑面积)。
房屋的土地共用面积来源于《房地产权证》上的“土地情况—共用面积”指标,楼房总建筑面积来源于《房地产权证》上的房屋平面图“总建筑面积”指标。
(2)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没有上述数据的,税务机关按以下公式核定房屋的应税土地面积:
房屋应税土地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楼房的楼层数。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须在税务机关规定日期内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链接
七类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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