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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个人向灾区捐赠可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南京日报》 文章作者:杨恬 陈健 李子俊 发布时间:2008-05-15   字体: [ ]  
 
 

  企业与个人向灾区捐赠可税前扣除

  近日,我市众多企业和个人纷纷捐款支持地震灾区。市地税局相关人士提醒,企业与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赠钱物,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企业与个人自行向灾区捐赠则不享受税收优惠。

  据介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某企业年终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给地震灾区的钱物共计6万元,那么这6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的钱物共计13万元,那么多出的1万元仍需要缴税。

  另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如公司职员小王5月份扣除“三费一金”后拿到了5000元工资,则其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3000元,他的捐赠扣除限额应为3000×30%=900元。如果小王通过社会团体捐赠了800元给地震灾区,那么其当月的应纳税额为(5000-2000-800)×15%-125=235元;如果小王把捐赠数目提高到1000元,则他当月的应纳税额为(5000-2000-900)×15%-125=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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