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资讯 > 正文  
出口企业提供收汇核销单期限延长至210天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8-05-15   字体: [ ]  
 
 

  出口企业提供收汇核销单期限延长至210天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从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

  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核销日期也由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调整为210天。通知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也一并调整为210天。代理出口企业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也由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调整为210天内。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仍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
·大连地税局:公积金个税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
·年终奖明年发怎么扣税?
·新税法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扣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
·应付账款逾期三年须缴企业
 
 相关文章
·企业与个人向灾区捐赠可税
·河南调整车船税 小轿车一
·湖北:七项“新政”鼓励全
·国税总局:灾区可延期申报
·海口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
·风电企业喜获税收优惠
·广州高科技企业纳税优惠出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