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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文章来源:广州地税 文章作者:广州地税 发布时间:2008-05-16   字体: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71号)、《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及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收标准
    我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见附件)规定执行。
    三、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我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2007年度的税款申报缴纳期为2008年5月15日至6月30日;2008年度的税款申报缴纳期为2008年5月15日至12月31日。
    个人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税,按我市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须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拥有多处土地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土地经纳税申报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应在二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六、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处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本通告自2008年5月15日起执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附件:《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8年4月11日 穗府[2008]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l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每平方米

    年税额
     27元
     18元
     10元
     6元
     4元
     3元
 


    二、各等级土地的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大新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广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天河区:天河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河街、林和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石牌街、冼村街、猎德街、沙东街、员村街、天园街。
    (三)三级土地。
    越秀区:矿泉街。
    荔湾区:桥中街、花地街、茶滘街、东漖街、中南街、海龙街、冲口街、东沙街、石围塘街、白鹤洞街。
    海珠区:华洲街。
    天河区:五山街、兴华街、元岗街、长兴街、车陂街、棠下街。
    白云区:三元里街、景泰街、棠景街、新市街、黄石街。
    黄埔区:黄埔街(大吉沙岛除外)、大沙街(大蚝沙岛除外)。
    萝岗区:夏港街、东区街。
    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禺山大道至东涌路之间路段)、繁华路(大北路至光明北路之间路段)、桥东路(环城东路至大东路之间路段)、西丽路(禺山大道至西城路之间路段)、洛浦街吉祥道(如意二马路至如意中路之间路段)。
    花都区:站前路和福宁路以东、宝华路以南、花城路以西、新华路以北的范围。
    (四)四级土地。
    海珠区:官洲街。
    天河区:龙洞街、凤凰街、黄村街、前进街、新塘街、珠吉街。
    白云区:同和街、松洲街、同德街、京溪街、永平街、金沙街、石井街、嘉禾街、均禾街。
    黄埔区:荔联街、鱼珠街、红山街、穗东街、文冲街、南岗街。
    萝岗区:联和街、萝岗街、永和街。
    番禺区:市桥街(划定为三级土地的除外)。
    花都区:京广铁路线以东、紫薇路以南、凤凰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范围(划定为三级土地的除外)。
    增城市:荔城街、增江街、新塘镇新塘片区。
    从化市:街口街、江埔街和城郊街区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内的范围。
    (五)五级土地。
    黄埔区:长洲地区、大吉沙岛、大蚝沙岛。
    白云区:太和镇、钟落潭镇、江高镇、人和镇。
    萝岗区:九龙镇。
    南沙区:全区范围。
    番禺区:桥南街、洛浦街洛溪新城吉祥南街和吉祥北街。
    花都区:花都区城区(划定为三、四级土地的除外)、赤坭镇、炭步镇、狮岭镇、花东镇、花山镇、梯面镇、雅瑶镇等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范围以及花都区内的工矿区及工业园。
    增城市:新塘镇永和、仙村、沙埔、宁西片区;石滩镇。
    从化市:街口街、江埔街和城郊街区(划定为四级土地的除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工业园、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太平镇、温泉旅游区城镇规划范围。
    (六)六级土地。
    番禺区:除划定为三级、四级、五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花都区:除划定为三级、四级、五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增城市:朱村街、中新镇、派潭镇、正果镇、小楼镇。
    从化市:鳌头镇、温泉镇、良口镇、吕田镇范围内的土地;太平镇、温泉旅游区(划定为五级土地的除外)。
    三、凡以道路名称列级的,按道路两侧门牌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该等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其他土地按所在地段的行政辖区(街、镇、园区等),适用上述标注等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四、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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