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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产销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和无机复混肥料及生物有机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6日发布通知,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以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和无机复混肥料及生物有机肥。 在目前粮食价格上涨、通胀持续高位情况下,这一政策的另一重要目标,是通过税收减免,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 通知对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一是应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二是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通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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