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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纳税人有望享受系列税收优惠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邹国金 发布时间:2008-05-19   字体: [ ]  
 
 

  灾区纳税人有望享受系列税收优惠

  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7.8级大地震,给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地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四川是重灾区,重灾区面积达到6.5万平方公里,涉及阿坝、绵阳、德阳、成都、广元、雅安6个市、州,严重受灾的县区达到44个,受灾乡镇1061个,人口大约2000万人,根据有关方面介绍,直接受灾人数达1000多万人。
  大地震对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破坏。灾区救援、灾后重建面临巨大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国家政策给予扶持。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正在制定支持灾区救援、灾后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快将发布。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等方面,规定了不少减轻受灾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政策,记者进行了归纳整理,供读者参考。
  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可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今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受灾纳税人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规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具体灾情,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给予受灾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等。
  在地震中,纳税人遭受了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地震中发生的,与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的财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受灾纳税人可减税大地震中,很多家庭和个人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灾后重建家园困难重重。受灾的既有个人,也有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需要国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如在此前发生的南方冰雪灾害中,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规定,因遭受冰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高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对受灾纳税人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均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免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了一个幅度范围。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150元~2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具体的起征点由各地确定。
  在上述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只要对受灾地区纳税人从高执行起征点,就可以使不少纳税人免去纳税义务。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确定,也为国务院针对灾区受灾纳税人制定更优惠的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奠定了基础。
  资源税可减征或免征
  资源税是对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比如在此前发生的南方冰雪灾害中,广东、江西等地就规定,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亦可减免
  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经营性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比如在此前发生的南方冰雪灾害中,广东等地规定,对受冰雪灾害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其中,减免房产税由县(市)地税局审批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批准,税额在3万元~10万元的由市级地税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灾区纳税人可延期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明确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通知指出,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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