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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人民重新购房免征契税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作者:胡红伟 鲍颖 发布时间:2008-05-20   字体: [ ]  
 
 

  灾区人民重新购房免征契税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昨日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灾区重新购房可减免契税,税款也可延期缴纳。

  减征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灾民的房屋在地震中被损坏,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在地震中失去住房的人,重新购买住房可减免征契税。

  通知称,“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申请可延期

  国税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灾区纳税申报可延期办理,税款也可延期缴纳。

  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到期后,因灾情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期间,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国税总局正在抓紧研究细化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政策。此前,北京、广东等地税部门,已经详细说明了个人捐款可抵免部分税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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