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资讯 > 正文
|
|
|
财政部: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
|
文章来源:新华社
文章作者:韩洁 罗沙
发布时间:2008-05-20
字体:
[大
中
小]
|
|
|
财政部: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财政部19日表示,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享受的免税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食品类,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药品、疫苗、急救用医疗器械、抢救工具等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财政部还表示,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根据《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指出,免税进口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包括: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食品类及饮用品,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直接拥有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捐赠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20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捐赠物资应为新品,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将积极解决捐赠救灾物资进口过程中的各类进口税收问题,确保灾区紧急救援。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 版权声明 |
|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
|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
|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
|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
|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
|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
|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
|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
|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
|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
|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
|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
|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
| 快予以处理。 |
|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
|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
|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
|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
| 并自负法律责任。 |
|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
| 4、联系方式: |
| 编辑信箱 |
| 电话:010-673150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