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资讯 > 正文  
将对水泥企业实施纳税评估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5-21   字体: [ ]  
 
 

  将对水泥企业实施纳税评估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出通知,将从6月至8月,对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纳税评估;同日,税务总局还发出通知,延长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

  对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的内容包括,水泥生产企业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水泥生产企业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评估;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等。对发现存在偷税嫌疑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这个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仍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
·大连地税局:公积金个税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
·年终奖明年发怎么扣税?
·新税法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扣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
·应付账款逾期三年须缴企业
 
 相关文章
·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
·支持抗震救灾灾后重建 国
·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
·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
·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
·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
·我国对磷产品加征100%特别
·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