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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抗震救灾灾后重建 国税总局减免税收将超202亿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作者:李雁争 发布时间:2008-05-21   字体: [ ]  
 
 

  支持抗震救灾灾后重建 国税总局减免税收将超202亿

  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为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我国减免税收预计超过202.3亿。随着抗灾工作的深入,各级税务部门还会出台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有能力保障救灾重建需要

  财税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的数据来看,我国为抗灾减免的税收将超过202.3亿元,大部分来自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日发布的“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简称“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奚国华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四川、重庆、甘肃等省市工矿企业在地震灾害中蒙受巨大损失。四川全省有14207家工业企业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670亿元,死亡1387人,受伤9798人。

  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卢洪友告诉记者,按照我国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仅四川14207家工业企业就将减免税收167.5亿元。

  优惠政策还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将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日13时,全国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物139.25亿元,其中捐款125.16亿元。专家介绍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在5%—45%之间,按照25%的平均水平计算,以上捐赠可减免税收34.8亿元。

  12日发生的汶川地震是今年继冰雪灾害之后的第二次灾情。此前,财政部门也曾大笔拨款用于灾后重建。卢洪友表示,近年来,国家财政收入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远高于GDP增幅,中央和各级财政完全能够为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提供强有力保障。

  税收优惠政策有增加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在需要的情况下,政府可能出台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述规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具体灾情,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给予受灾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等。

  汶川地震使不少灾民丧失劳动能力,进而失去纳税能力。19日公布的《优惠政策》尚未对这部分群体的优惠政策做出明确。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则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免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150元—2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具体的起征点由各地确定。

  在上述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只要对受灾地区纳税人从高执行起征点,就可以使不少纳税人免去纳税义务,从而促进灾后重建工作的展开。

  卢洪友表示,总体的损失要到救灾告一段落以后才能最终统计出来,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进一步修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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