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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情况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不封顶”
文章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文章作者:何颖思 张浩林 发布时间:2008-05-22   字体: [ ]  
 
 

  11种情况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不封顶”

  昨日,广东省地税局发布了《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根据规定,凡是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地震灾区的捐赠,都可以进行税前抵免的优惠。只是可以抵免的额度有所不同,其中,对于某些特殊捐赠(如红十字事业等),可以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而其他机构的捐赠额,只要没有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都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要注意的是,直接向受赠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必须是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税局表示,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进行捐赠,但不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暂时用汇款凭据代替。事后再以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的税款抵扣依据。

  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而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另外,向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个人捐赠计算公式是: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月收入扣除费用扣除额(俗称“起征点”,为2000元/月),以及扣除的社保费与住房公积金。

  企业捐赠如何抵税?

  例: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可以全额扣除的11种情况:

  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 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包括: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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